首次签发《出生医学证明》指南​

2023-05-19 青岛同安妇婴医院 阅读

一、申报范围

自2018年1月1日以后,在本助产医疗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,或在家中或途中急产分娩后送本助产医疗机构进行断脐、胎盘、会阴撕裂等处理的。

二、非申报范围

非法代孕,死胎死产,领养子女及其他与新生儿无亲子血缘关系的情形。

三、签发机构

 在本分娩医疗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,或在家中或途中急产分娩后送本助产机构进行断脐、胎盘、会阴撕裂等处理的,由其办理《出生医学证明》。

四、办理所需证件及材料

1.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;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本人的,还需提交领证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新生儿母亲授权委托书;

2.领证人填写《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》;

3.超过1年时间未申领的、办理单亲《出生医学证明》等特殊情形的,按照《山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》补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。


《出生医学证明》首次签发流程图

 首次签发《出生医学证明》指南(修改后)_01.jpg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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